为更好地预防控制狂犬病,保障广大学生、教职工及家属的人身安全,有效地维护校内公共秩序,净化校园环境,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在校园内设立犬只禁入区和加强犬只管理的通知》(晋教后勤〔2006〕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和广大教职工的强烈要求,现就校园内犬只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晋阳北校区(南校区)以排洪渠为界,排洪渠以西为禁养区,排洪渠以东(除后勤集团、校医院、幼儿园、五食堂、7#学生公寓楼等区域)为限养区;
迎泽校区(北校区)主楼、图书馆、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操场等前面区域为禁养区,家属院、高层住宅院为限养区;
二、居民住户所养的犬只只限于观赏犬,严禁饲养大型犬只。
三、需在限养区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动物防疫机构发放的犬只免疫证明和犬只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在获得批准颁发了《犬只准养证》后,方可养犬(每户一只)。
四、准许遛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严禁外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进入校园。
五、在限养区内遛犬必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室外严禁拴养;犬主携犬外出需持免疫证、犬只准养证同行,并接受限养区犬只管理人员的查询、验证监督管理。
六、未办证的犬只请犬主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5日之内到所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七、由保卫处会同公安、农(畜)牧、市容环境、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负责管理校内犬只禁入区;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校内犬只限养区。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犬只,校保卫处、后勤集团有权予以收缴,并对犬主进行教育、处罚,如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对该犬只实施捕杀。
九、对于拒绝或阻碍保卫处、后勤集团、家属居委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