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防范作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为保障校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部位等的安全建设实施的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仅用于山西财经大学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校园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本着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原则,全校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保卫处负责,各单位内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本单位负责。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由保卫处负责,各单位自行建设的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和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经费由保卫处统筹管理。
第六条新增公共视频监控摄像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可研、立项,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紧急情况需新增个别摄像点,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学校批准后制定安装方案。
第七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前端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出具故障点位统计,标明当次需要维修的监控点位或设备。根据维保合同由维保公司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第八条建立日常维护工作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保持监控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水工作,密切观察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校园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十条各单位在新建、修缮道路、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在施工中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施工单位和个人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监控系统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报保卫处备案,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布防,如因人员调动、工作原因更换布防、撤防责任人,需及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保卫处对相关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监控值班人员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熟练程度,并监督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做好监控设施的基本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 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能违反以下行为:
(一)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违反规定向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擅自移动和修改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四条监控值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二)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对确定的可疑信息要及时进行图像跟踪,并迅速上报。
(三)做好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谈论技术防范监控系统及监控部位的有关情况。
(六)严格遵守监控视频查阅的工作流程,严禁擅自复制、照相、录像、提供、传播监控视频信息及相关资料。
(七)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八)不能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监控系统管理人未及时布防,给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和管理职责的。
第十六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值班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报告。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视频监控资料是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查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系统维护人员和监控值班人员工作中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八条视频查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查阅记录,明确记录查阅人员、查阅时间、查阅用途、去向以及查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第十九条校内外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申请查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校内单位查阅
单位查阅视频监控,明确查阅内容和用途,填写《查阅监控录像申请表》进行审批。
2、教职工或学生查阅
教职工或学生本人查阅,明确查阅内容和用途,凭工作证、学生证和一卡通到治安科进行登记,填写《查阅监控录像申请表》,进行审批。
(二)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查阅本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单位因工作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查阅手续。
1、单位出具查阅请求公函,明确查阅用途、查阅人员、查阅方式。
2、查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填写《山西财经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申请表》,进行审批。
3、因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调查案件取证资料,经批准同意查阅的可根据需要同时拷贝视频资料。
第五章视频监控查阅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申请查阅视频监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视频监控查阅工作流程
(一)校内单位查阅流程
校内单位填写《查阅监控录像申请表》→审批同意→进行查阅→由保卫处治安科反馈查阅结果。
(二)在职教职工或学生查阅流程
在职教职工或学生本人凭工作证、学生证或一卡通→填写《查阅监控录像申请表》→审批同意→进行查阅→由保卫处治安科反馈查阅结果。
(三)公安机关办案取证查阅流程
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或单位介绍信→到保卫处治安科登记备案→填写《查阅监控录像申请表》→分管校领导审批→反馈查阅结果。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同意查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及查阅人员,对其查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严禁复制、拷贝和截图所查阅的视频资料。因查阅单位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由查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特大事件需及时查阅的,请示校领导同意查阅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查阅且公安机关已立案的视频监控资料将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司法机关有规定的除外)。保存期间严禁删除。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